美国区域中心投资移民

USA EB-5

为刺激美国经济增长,吸引外资和创造就业机会,美国政府于1990年在《美国移民归化法案》,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第203(b)(5)条的8 U.S.C.§1153(b)(5)款, 又称EB-5),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绿卡)。投资移民(EB-5)对于拥有足够资产并有意移民美国的外国公民来说具有普遍的优越性。投资移民不要求申请人拥有任何学历或者其它履历以及资质,无论申请人是什么国籍,无论是否有投资经验、企业管理技能、是否会说英文都可以申请。

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是美国政府在1993年为将投资资金汇集于政府指定的特定区域,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指定区域中心(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投资,其移民条件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此项规定的放宽,比美国投资移民100万的条件减少了一半的资金,投资人也无需自己经营管理企业和承担创造就业的责任,吸引了不少海外投资者。截止到2016年5月2日,美国移民局已批准通过了834个区域中心。

由于投资人不能自己直接监管和管理其所投资的资金,所以其绿卡申请及投资都有失败和不成功的可能,所以区域中心投资移民也有不可预见的风险。至今,美国已发生了数百投资人区域中心移民人财两空的结局,绿卡没有申请成功,投资资金也都损失。

在2009年度,美国移民局(USCIS)收到的通过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申请达90%,2010年和2011年区域中心EB-5投资移民申请人数仍呈上升趋势,亚洲尤其是中国申请人占了非常大的一个份额。2015年,来自中国大陆的投资移民已达总名额的70%以上,目前已开始了签证排期。

根据美国国土安全局和移民局于2010年6月16日发表的对投资移民(EB-5)的备忘录, 美国每年有1万个投资移民签证提供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人,其中有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目标就业区(TEA)创立新企业的投资移民者,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 地区中心(RC)的投资移民者。只要申请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再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以获得批准:

投资对象与方式

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样的公司在美国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但非盈利机构不包含在内。

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同样相当宽泛,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新的商业企业(New Business Enterprise)。作为最基础的投资方式,申请人可以:

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或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实质性的重建或重组此企业;投资一个存在的企业并使其净值或员工数增长40%。几个人可共同投资同一个企业一起办理EB-5移民,但该投资的数额和创造的工作机会平均到各个投资者的头上依然必须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困难企业(Troubled Enterprise)。

申请人可以通过收购并经营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的一年到两年内企业净值(net worth loss)亏损了超过20%。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 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 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签证放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参与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目前,几乎90%-95%的EB-5 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根据美国政府计划,这个项目将于2012年9月30年截止,由于大受欢迎已延长至2015年9月30日。

投资金额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乡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门的地区中心的投资门槛是不少于50万美元。

创造就业岗位

除了投资以外,另外一个重要标准是创造就业。法律的一般规定是,对于创立新企业的申请人,必须通过投资的企业在I-526表格批准后的两年内直接雇佣10个全职以上的美国公民或美国绿卡持有者或者其他合法移民;对于参加地区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人数。EB-5投资人自身和配偶子女不算在内。

移民流程

1、提交投资移民申请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移民局递交“外国企业家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以及所需的资金合法证明以及商业计划等证明文件,申请费为1500美元,审理时间为半年到一年。

2、申请身份调整(临时绿卡)

在I-526获得批准以后,与其他移民签证类似,申请人需要通过领事馆程序(如果申请人不在美国境内)进行身份调整或者提交I-485表格(如果申请人处于美国境内),审理过程大概需要6到12个月,一旦身份调整获得批准,申请人即会获得有效期为两年的“临时绿卡”(Conditional Green Card),该绿卡和永久绿卡的享有相同的待遇。主申请人的直接亲属(即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受益人同时申请。I-485的审理时间为半年到一年。

3、申请永久绿卡

在临时绿卡到期前的90天内,申请人提交“去除条件申请”I-829表格来申请永久绿卡,申请费为3750美元,如果过期而未申请,申请人将会被纳入驱逐程序的名单。如果申请人满足移民局对于EB-5的所有关于资金和就业岗位的要求,I-829会得到批准,继而申请人将获得永久绿卡。I-829的审理时间为半年到一年。

EB-5投资移民申请人从开始申请到最后拿到永久绿卡的时间通常是三年半到四年。在I-829审理阶段,申请人的临时绿卡身份仍然处于有效的状态,这个状态将维持一年直到移民局得出结果,此间,申请人在文件齐全的条件下依然可以自由出入美国。

成为移民局区域中心步骤:

1. 判定区域中心的范围

对区域中心批准事关重要的一步就是判定项目的地区和项目的经济范围。其中包括判断地点、行业、需要的投资额、和区域中心的商业模式。

2. 组建指定区域中心至关重要的专家团

指定区域中心审批前,一定要联系到行业专家让他们可以开始指定区域中心的工作。其中包括:投资顾问、商业专家、经济师、会计师、移民律师等。这往往都不是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移民中介、咨询公司或区域中心项目公司可各自独立完成的。美国移民律师、投资顾问、商业专家、经济师、会计师和项目管理团队可为每一位投资者选择和把关区域中心投资移民项目,降低投资移民风险,是办理投资移民的最佳选择。

3. 向美国移民局提交I-924申请

申请指定区域中心的表格其实是交给移民局的I-924表格,通常是移民律师通过其他专家的协助来提交的。

4. 向美国移民局提交EB-5投资者的I-526申请

I-526申请会列出区域中心参与的EB-5项目。区域中心可以请移民律师帮申请人提交。审批通过后,个人EB-5投资者将得到有条件绿卡移居美国。区域中心可以托管部分或全部的投资金额,直到I-526申请成功为止。

5. 区域中心管理其项目并保持对美国移民局的合规性

区域中心必须监管投资者并记录项目岗位创立的进度。区域中心还需向美国移民局提供年度合规性报告—I-924A。区域中心可能还需要申报给美国证监局和其它州或当地的证券监管机构。

6. 申请人提交I-829申请

申请人符合所有EB-5计划的要求提交I-829申请。投资者在审批通过后可以获得美国永久居留身份。虽然该申请通常是EB-5申请人自己提交,但区域中心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项目符合投资创立并满足岗位创立的所有要求。

投资EB-5的申请者必须明白,之所以美国有那么多区域中心,可以接纳EB-5申请人,不是平白无故的。借EB-5投资者的钱,目的就是利息比银行低,而向银行借款利息高。所以有项目承诺有很高收益的,一般不太现实或者其风险极大。

1. 为投资人推荐经选择的美国区域中心信息,帮助其选择和理解区域中心的投资方式以及EB-5流程;2. 投资人选定区域中心后,将站在客户的立场确保申请过程专业无误。
3. 评估及选定的擅长区域中心申请的会员移动律师,为投资者准备申请文件。
4. 确认律师完成的申请文件,递交美国移民局。

目前美国投资移民的大致费用

1. 区域中心投资移民,律师费3万美元(50万投资移民);
2. 直接投资移民,律师费3.5万美元(100万投资移民);
3. 项目费5万美元;
4. 其他专项服务,如申请设立区域中心、成立美国公司、英文资料翻译、法律文件公证、企业房屋租赁、办公通讯和人员交通等按所定制的具体项目另计服务费。


资料链接:

美国移民局所有被批准的区域中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