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美国非营利性机构的免税资格

申请美国非营利性机构的免税资格

美国法律规定在非营利性机构成立后,可以有允许15个月的时间向联邦政府申请免税资格,一般再宽限12个月,也就是说只要在机构成立的27个月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其免税生效日期可以追溯到非营利性机构成立之时。申请非营利性机构通常需要三到六个月的时间,期间有很多材料要准备,送到IRS去的申请免税资格的文件必须由理事会通过,这些材料需要得到熟悉非营利性机构的律师来帮助起草以符合法律要求。

申请非营利性机构的前期准备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召开理事会,这个会议将会是成立非营利性机构的里程碑。在这个会议上,理事会需要通过以下事项:

(1) 讨论通过非营利性机构章程和章程细则;
(2) 通过决议成立非营利性机构;
(3) 选举执行官;
(4) 通过定期开会的时间安排;
(5) 成立相关的委员会,如行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项目委员会等;
(6) 委任理事会成员进入委员会等等。

非营利性机构的理事会在讨论章程和章程细则时,要考虑非营利性机构的目的,机构地点,理事会成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定期开会次数,出席理事会的法定人数,执行官的职责,任期,权力,关于修改细则的规定,及解散程序等等。非营利性机构的理事会主要负责以下一些活动:

策划决定非营利性机构的使命和目的;
聘请指派执行官来执行理事会的管理职责;
评估项目来监控机构正常运作,达到其预期目标;
参与各种募捐活动;
制定年度预算和内部操作规范确保募集的资金有效地用于有关项目;
加强非营利性机构的公众形象等。

申请美国非营利性机构的基本程序

在美国成立非营利性机构的主要过程和基本程序如下,但是整个过程不是那么简单,其中有很多法律要求需要遵守,很多细节首先需要与具有丰富经验的美国国际商会(AICC)的商业顾问咨询商讨后,商会律师团里专注非营利机构的商业律师再提供法律表格,还要通过商会的注册会计师仔细商讨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交免税申请构架。

1. 与美国国际商会的商业顾问讨论有关问题和细节;
2. 起草制定非营利性机构的的组织文件;
3. 召开理事会通过章程等组织文件和有关决议;
5. 申请注册成立非营利性机构;
6. 定购有关公司证书和公司图章;
7. 申请非营利性机构的联邦报税号码;
8. 制定未来几年的非营利性机构的发展计划(包括在美募集金额,募集对象,及捐款用途等;
9. 讨论研究确定申请方案;
10. 在联邦国税局申请非营利性机构免税资格;
11. 在州政府申请非营利性机构免税资格。

美国各州政府对非营利性机构的要求

美国各州政府对一些非营利性机构也实施管理职能。主要是针对两类机构,一是在驻扎在其州内的组织,比如非营利性机构在那个州有办公室或不动产;二是在其州内从事募集活动。州政府一般要求非营利性机构登记(Register),所谓登记就是要向州政府进行机构运行报告。

主要有两个方面:

(1)向州政府提供非营利性机构有关财政和内部组织管理的最基本的情况和数据;
(2)向州政府递交年度财务报告,重点在于提供募集资金的活动情况。

以马里兰州为例,非营利性机构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马里兰州政府申报年检,还需机构总裁和理事会主席等签字。但是,以下几类机构没有年度注册的义务:

(1)是宗教组织或相关学校且没有雇员职业募集人员;
(2)只是从会员中募集资金的组织;
(3)每年从公众募集资金不超过$25,000机构,但这些组织需向马里兰州政府递交“免税机构募捐活动通告”。

非营利性机构成立后在联邦政府报税的义务

非营利性机构成立后,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还必须严格遵守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来合法运行非营利性机构,使其保持合法永久性免税资格,避免任何由于不遵守法律而受到政府部门给予的惩罚,甚至吊销免税资格。

非营利性机构必须记录其财务情况,制作财务报表,保留能证明其收入和开支的所有材料。这类机构的收入和捐款来源也需要有详细记录来表明这些资助是从哪里来的。

大多数的501(c)(3)公益免税机构必须向国税局递交年度免税机构税表990来汇报机构的收入、费用支出和活动。那些年总收入在$100,000以下以及总资产在$250,000的501(c)(3)公益慈善机构则可填990报表的简易版。至于私有基金会包括私有管理基金会则需递交990-PF表。但不管你的非营利性机构递交的是990表, 还是990-EZ表或990-PF表, 如果501(c)(3)机构从事不相关业务的收入达到$1,000以上,就必须申报990-T表。

根据联邦税法规定,以下501(c)(3)机构可不申报990表或990-EZ表:

教会以及一些和教会相关联的组织;
一些和政府部门有关联的组织;
一些报税已有主机构负责的隶属机构。

原来总收入$25,000以下的非营利性机构是不用做年度申报的,但是2006年8月颁发的Pension Protection Act of 2006取消了小型规模的非营利性机构的这项优惠。现在的法律规范要求这些小非营利性机构必须向国税局电子申报信息表。

外国非营利性机构在美国成立非营利机构

外国非营利性机构可以和美国组织一样,在美国申请成立非营利性机构,并按要求申请其免税资格,但是仅取得有公司的免税地位还是不够的。纯粹以外国非营利性机构的形式在美申请免税资格,美国捐赠人对其捐赠是不能抵税的。所以必须在美成立以慈善、教育、宗教、科学、文学等事业为目的的美国非营利性机构,才能以美国国内的非营利组织的身份去申请免税资格。

外国非营利性机构可以公益慈善机构或者私有管理基金会的结构去申请免税资格,目的是为了能让美国捐款人可以得到最大幅度的抵税优惠。比如,可以公益慈善机构中的第三类提出申请。但美国国税局对此有一个要求,就是这个外国组织也必须是公益慈善机构。大多数的外国非营利性机构都没有被美国国税局承认为501(c)(3)机构。因此国税局要求在美成立的基金会必须严格控制和掌握其所募集捐款在国外的具体用途。

若以私有管理基金会的形式申请,那美国基金会就必须主动地从事慈善、宗教、教育和科学等事业,直接地管理和控制捐赠事项及使用捐赠方式和用途,而不能通过外国基金会来间接被动地从事慈善事务。

美国国税局规定,如果外国基金会只是为在美国募集需要而成立一个基金会,把工作开支从募集的资金中扣除,其余部分全部转给外国基金会,美国基金会只是起一个中间传输渠道的作用的话,美国的捐款人是不能享受抵税待遇的。美国基金会必须对捐赠的资金有完全控制权,并有权力可以使用所募集资金,并确保捐款由美国基金会支配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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