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保护与服务

美国专利保护与服务

有意在美国取得专利保护的中国企业,需要注意中美两国对优先权认定的差异,才能获得预期的保护效果。我们必须了解美国专利法对优先权的认定,并调整申请策略,这才是真正的应对之策。优先权是专利申请程序中

重要的一环,这主要是因为它可以限制专利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检索时间范围。也就是说,有了优先权就能将有效的专利申请日期提前,这样就会增加获得专利授权的机会。 中美优先权的差异

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规定的优先权是1年。这意味着所有中国的专利申请案件,在申请后1年之内,均可以在美国申请专利保护,并且享有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期。然而,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优先权则可以长达32个月之久,也就是说所有在中国申请的专利申请案件,在PCT的时段内可以在美国申请,并且享有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期。为此,目前中国的企业多希望用PCT来保障自己专利的优先权。

的确,PCT对优先权的认定与操作,有类似中国专利法的地方。依照PC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列举一个或是数个申请案作为提出优先权请求的依据。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个PCT申请案的优先权声明表上列举三四个中国专利的申请案序号。也因此,使得许多中国发明人和专业人士产生了一个误解,以为这就是全世界通用的优先权制度了。其实不然,在中国专利法中,对优先权是这样处理的:在一个专利申请案提交之后, 申请人可以再补充说明书中不足的部分, 只不过根据说明书补充部分所提出的权利要求, 将不享有初始提交日期的优先权。因此从国外到中国的专利申请案,其优先权费用是以每个权利要求来计算和收费的。根据补充说明书部分的技术元素所撰写的权利要求因为不享有优先权, 自然也就无需交费了。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专利法对优先权的认定与此不同。美国优先权不针对每一项权利要求, 而是针对整个申请案的认定。首先, 美国专利的申请费, 并不收取优先权费,这一差异或许使得许多中国的专利代理人反而忽视了中美两国在优先权认定方面的巨大差异。在美国专利申请提交时, 声明(Declaration)中如果注明要求优先权,并且提交优先权证明, 那么整个申请案就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美国的专利审查员在检索时,对所有的权利要求都以具有优先权的方式处理。表面上看,这好像对中国企业有利,因为有些不应享有优先权的权利要求,也因此享有了优先权,从而大大提高了授权的可能性。其实不然,因为 这些不应具有优先权的权利要求, 已经为专利的有效性埋下了隐忧。更糟糕的是,申请人有可能在申请PCT之后,继续补充和修改说明书,并以最后修改的版本为准在美国提出申请案。

所以,有意在美国取得专利保护的中国企业,需要注意中美两国对优先权认定的差异,才能获得预期的保护效果。比较好的策略是,在中国提交申请后, 不再补充说明书中不足的部分,等到在美国提交之后, 再将原先想要补充的部分加上原申请案的说明书,另外以 “部分连续申请案” (Continuation In Part) 的方式再提出一个申请案。如果母案是根据巴黎公约取得优先权,那么这个部分连续申请案就享有和母案同样的申请日期,也就是在美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再往前推至国外的优先权日,通常也就是在中国的初始提交日期。如果母案是根据PCT取得优先权,这个部分连续申请案在母案仍然待审的条件下就享有和母案同样的申请日期,也就是在美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

这样一来,也就明确指出了申请案中哪一部分享有中国的有效申请日期,哪一部分仅仅享有在美国的优先日期。此外,尤其重要的是,必须把两个具有不同有效申请日期的说明书明确区别开来,再供美国律师撰写权利要求。这样, 才能确保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否则, 美国律师以为所有的说明书内容都具有同样的有效申请日期, 撰写权利要求时,有可能一个权利要求包含了具有不同有效日期的多个技术元素,这将导致日后权利要求的无效。

或许,有人会侥幸地认为,既然PCT的优先权文件中的说明书,与在中国已申请的说明书是一致的, 那么有效申请日期的确认应该是毋庸置疑的,无需担心以后的专利有效性。这种看法或许有一定的道理,但必须指出,美国的专利律师多半对美国以外的专利法不甚了解,在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PCT申请案是由特定的部门处理的,大多数的律师不接触PCT申请案。我也是在北京执业后,因为有发明人希望以一份在PCT申请过后又加以修改的说明书在美国提出申请,才注意到两国对优先权认定的差异。再者,PCT虽然承认一个或数个申请案的优先权,但是,对优先权的认定仍然以不和巴黎公约及每一个授权国家的专利法冲突为前提的。这个在PCT Article 8 Claiming Priority 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新事项(New Matter),后果自负。

归根结底,优先权的目的是紧缩审查员的检索时间范围,排除可用的对比文件,以取得专利授权。可是,如果有一个很好的对比文件,仅仅是因为对有效申请日期的不正确认定而在早期审查时被排除,以我对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的了解, 中美专利制度对优先权认定的差异必将在诉讼过程中暴露出来,如此一来,被排除的对比文件也终将浮现台面,侵权诉讼专利中的各项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势必被置于显微镜下, 接受极其严格的审视。这正是为什么一个尽责的专利律师会让好的对比文件尽早浮出台面的原因。为什么越早越好呢?这样可以降低专利所有权人的成本。因为在实审期间,可以以修改权利要求来回避好的对比文件,比较在侵权诉讼中的花费要低廉多了。其次,想掩埋一个好的对比文件,是自欺欺人,其实并不现实。好的对比文件的浮现只是时间早晚而已。所以,我们必须了解美国专利法对优先权的认定,并调整申请策略,这才是真正的应对之策。

其实中国的企业多半无需通过PCT来延长对优先权的权利。因为以巴黎公约一年的优先权时效,足够在世界上的主要市场提交专利申请了。如果专利说明书中有需要增加补充的部分,也可以以连续申请案的方式来处理。这样,既可以节省大量的PCT申请费用,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为在优先权认定上的差异所引起的对专利有效性的不确定感。最重要的是,PCT并不是中国专利走向国际的必经之道,也不是什么国际专利,仅仅是延长了优先权的保护时效而已。如果一个企业的营销不及全世界,或是不打算在世界各个国家寻求专利保护,而只需在少数几个主要市场,例如美国、日本及欧盟等国家取得保护,那么一年的时间就应该足够了。

优先权的认定只是中美专利制度差异中的一项而已。两国制度体系中有许多不同点有待专业人士的努力来发掘并提出整合策略,以保障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的利益。

在中国积极努力与国际接轨的今天,一般人乃至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士大概都很难理解,为什么美国专利制度却尽量地不和国际接轨。这个问题牵涉到美国市场的开放和对高新技术保护的一些独特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没有国家能够固步自封或是以闭关锁国的方式来保护本国工业,更是无法独立于国际社会之外。在积极地参与国际组织并签署国际条约的前提下,美国明智地以独特的专利制度来保障其国内的市场和高新科技的领先地位。所以说,我们必须多了解美国专利制度的独特性,并且以有效的策略来弥补其间的差异,这是中国企业在美国取得专利保护、进取美国市场的第一步,当然也是首当其冲,必须做到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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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简介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由美国国会根据1962年的《贸易扩张法案》创建,据肯尼迪总统1963年1月15日签署的11075号总统行政令落实。最初命名为特别贸易代表办公室,该机构经授权负责1930年《关税法案》和1962年《贸易扩张法案》项下的所有贸易协议项目的谈判。

作为1974年《贸易法案》的一部分,美国国会将该办公室确定为总统办公厅内的内阁级机构,并赋予其其他权力和责任以协调贸易政策。

1980年,该办公室更名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办公室的首脑为美国贸易代表,他是大使级内阁官员,直接对总统和国会负责。USTR既指代美国贸易代表,也指代他所负责的机构。卡特总统1980年1月4日签署的12188号总统行政令授权USTR制定并管理美国全部贸易政策。USTR 还被指定为国家的首席谈判官员,并作为美国在主要国际贸易组织的代表。

美国贸易代表的作用

(1)美国的贸易政策

通过向海外开放市场并在国内保持市场开放的政策,美国贸易政策的目标是创造增长、提高生活水平;促进法制,保护美国工人、农民和商人的利益,并在世界范围内创造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机会。美国贸易代表及其办公室的职员们负责制定并执行旨在推动世界发展、为美国的商业、工人和农产品生产商创造新的机会的贸易政策。

(2)美国贸易代表的职责

美国贸易代表作为内阁成员,其职责是担当总统的首席贸易顾问、美国的首席贸易谈判官员和贸易及相关事务的发言人。通过执行美国的贸易法律,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各地的每个区域性论坛上,同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一起开展工作。

如同国家安全委员会或经济咨询委员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是总统行政办公厅的组成部分。通过一种跨部门的结构,美国贸易代表协调贸易政策,解决争议,并为总统的决定设计要点。美国贸易代表还担任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的副主席,是进出口银行的非表决成员,是国际金融和财务政策国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职责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协调美国国际贸易、商品和直接投资政策并引导或指导与其他国家就此类事务的谈判。该机构在其职责的主要领域内提供贸易政策指引和谈判的专家意见,包括:

  • 世界贸易组织(WTO)内的所有事务
  • 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这样的国际机构管理
  • 贸易、商品与直接投资事务
  • 扩张对美国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
  • 产业政策和服务贸易政策
  • 国际商品协议和政策
  • 双边和多边贸易与投资问题
  • 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 影响美国进口政策的谈判

该机构还对普遍优惠制(GSP)、301条款以及1377条款和337条款下针对外国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申诉和201条款下的进口救济案例负有行政管理职责。

跨部门协调

美国贸易代表致力于贸易政策事务方面范围广泛的跨部门协调。这种协调工作通过贸易政策审议小组(TPRG)和贸易政策参谋委员会(TPSC)完成。这些小组由17个联邦机构和办公室组成,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管理并任主席,构成了确定和协调美国政府在国际贸易及与贸易相关事务上立场的亚内阁层次的机制。

TPSC是由高级公务人员为代表的一个基本工作班子。支撑TPSC的是60个以上负责专门领域和若干特别工作组的分委员会。如果在TPSC中不能达成协议,或正在考虑重大政策问题,则问题由TPRG(USTR副代表/副部长层次)接手处理。

跨机构贸易政策机制的最后一层是由总统担任主席的全国经济委员会(NEC)。NEC代表委员会考虑TPRG提交的备忘录以及重要的或有争议的贸易相关问题。

(5)与包括民间社团在内的私营机构的协调:私营机构通过咨询委员会机制在贸易谈判中持续发挥作用。在关于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在关于信息技术、金融服务和基础电信的多边协议中,在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以及在美国与亚太经合组织启动的峰会上,这种咨询程序极为成功。美国国会在1979年的《贸易协议法案》中规定继续这种咨询程序。委员会的作用已经扩展到包括为贸易协议的运作、为全美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实施这种政策的活动的优先性提出建议。

私营机构咨询系统的首要目标是:就贸易协议的谈判与美国政府协商,帮助监督遵守协议,并对美国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投入和建议。咨询系统由一系列具有不同职责的委员会组成。贸易政策和谈判咨询委员会(ACTPN)是总统任命的委员会,由美国经济中带有国际贸易利益的各个组成部分的45名代表组成。其受托权限是就贸易问题提供全面政策指导。

在其下一个层次有6个政策咨询委员会,包括政府间政策咨询委员会,非洲贸易咨询委员会,农业政策咨询委员会,劳工咨询委员会,国防政策咨询委员会和贸易与环境政策委员会。每一委员会基于其对具体部门或领域的观点提供建议。

另外,还建立了一些专门委员会以监督在GATT的东京回合中谈定的行为准则。产业部门咨询委员会有两个这样的专门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和标准委员会。劳工委员会有三个这样的专门委员会:政府采购委员会、标准委员会和不公平贸易行为委员会。最后,还建立了一个委员会以专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

与国会一同工作

自成立伊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一直与国会保持密切的协商。两院各5名成员依法正式任命为关于贸易政策的国会公职咨询员,对特殊问题或谈判可指定另外的国会成员作为咨询员。本机构与国会的联络活动是范围广泛的。

3.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组织结构

美国贸易代表在华盛顿特区和瑞士日内瓦设有办公室。美国贸易代表在华盛顿特区办公室的组织结构包括5个司级机构,其下各有负责专门工作的处:

双边谈判(司):

· 西半球(加拿大、墨西哥、南美和加勒比海盆地)
· 欧洲和地中海
· 日本
· 中国
· 亚太(韩国、东南亚、南亚和大洋州)
· 非洲

多边谈判(司):
· 世界贸易组织和多边事务
· GSP(普惠制)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部门活动(司):
· 金融和投资政策
· 工业事务
· 农业事务
· 纺织品
· 环境与自然资源
· 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

分析、法律事务和政策协调(司):
· 全面协商
· 经济事务
· 政策制定与协调

公共范围(司):
· 国会事务
· 公共/媒介事务
· 跨政府事务和公共联络

美国贸易代表在日内瓦的办公室的组织结构涵盖WTO一般事务、各项非关税协议、农业政策、商品政策和协调编码制度。指定办公室的一个成员为纺织品监督委员会的美国代表,以对纺织品给予特殊注意。在日内瓦的USTR副代表是美国驻WTO和驻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关于商品事务的大使。在日内瓦的全体职员在谈判中和在两个论坛关于贸易与贸易政策的其他接触中代表美国的利益。

采用“私营机构”一词,包括了商务组织、劳工组织、环境组织、消费者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以及咨询委员会系统。由国会1974年建立的咨询委员会系统确保美国的贸易政策和贸易谈判目标恰当地反映了美国的商业利益和经济利益。在随后的三个贸易法案中,国会扩大并强化了这个系统的作用。“私营机构”一词还涵盖国家和地方协会、亚联邦政府和国家官方联络点,尽管后者实际上是公共机关。

美国医疗签证加急面谈预约程序介绍

美国医疗签证加急面谈预约程序介绍

加急面谈预约包括多种紧急原因,这里主要介绍基于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因私护照申请人的加急申请 — 紧急医疗救治、家庭紧急情况(如探望病危的直系亲属或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的紧急情况:

1、符合赴美接受紧急医疗的申请人,如无法等待正常预约的时间, 或当前预约的时间晚于出发日期,可以申请加急面谈。
2、 申请加急面谈无需付费。
3、加急面谈申请必须由本人提交;任何来自签证中介或第三方的加急申请将不会得到批准。
4、申请人须首先从签证信息服务中心预约一个正常的面谈时间, 然后才能要求加急。
5、在过去6个月内有过拒签记录的申请人不符合获批加急面谈的条件。

请注意:
持中国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因公普通护照的申请人加急仅限于因公赴美,必须通过他们当地外办向中国外交部提出加急面谈申请。
美国在各地的使领馆申请加急面谈的程序不同。申请人只能向他们预约了正常签证面谈的使领馆递交加急面谈申请。
请登陆各使领馆网站查阅具体加急面谈程序。

如果申请人符合领馆签证代传递业务,领事处将不会考虑此类加急申请。对于符合代传递的签证申请,最快申请方式是建议您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4号的中信银行办理.

北京美国大使馆申请加急面谈的程序

在北京面谈的加急申请,须发送电子邮件至使馆。邮件应包括以下信息:
申请加急面谈,请按照此格式将以下信息发邮件至:

BeijingExpediteRequest@state.gov

1) 全名
2) 生日
3) 护照号码
4) 签证种类
5) SEVIS号码(针对F、J及M类签证)
6) 原先预约的日期和时间
7) I-20或 DS-2019表上注明的学校名称和项目开始日期(针对F、J及M类签证)
8) 签证预约中心的确认号
9) 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
10)之前是否获得过签证,或曾有拒签记录
11) 为什么没有提前做好签证预约安排

请注意加急面谈不能增加申请人获得签证的机率。紧急情况不是颁发签证的依据;非移民签证申请人仍必须证明他们符合所申请的签证种类的要求。那么加急申请不会给予考虑。另外, 签证处只与那些加急面谈申请获批的申请人联系; 如果申请人在一周内没有收到来自签证处关于加急面谈的电话通知, 那说明您的申请没有获得批准.请不要再次发送您的加急面谈申请。所有材料必须为英文。

未提供完整信息或提供错误信息的加急申请将不予考虑。使馆不接受带有附件的电子邮件,所有信息必须为英文。

收到加急申请后,将会收到一封自动生成的确认邮件。如果申请被批准,使馆将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联系;如果在5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电子邮件通知,那说明加急申请没有获得批准,请不要再次发送加急申请。
美国国际商会(AICC)本着人道主义原则,为会员提供医疗签证的介绍和指导,以便顺利紧急赴美医疗及有关紧急情况。

有关加急面谈程序咨询请联系(仅限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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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税法介绍

美国公司税法介绍

美国的个人、公司及其国外分支机构必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纳美国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而外国公司及其美国的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则不同,它们仅须为与美国贸易或经营实际相关的收入(ECI)或者它们的固定、可确定、年度或定期的收入(FDAP)缴纳美国税。

美国除了联邦税务当局之外,美国50个州内还另设有州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这些税务管理机构负责与联邦监管机构共同制定并执行它们各自辖区内的法律。美国境内的所有个人、组织机构和公司都须缴纳所得税。收入必须申报,并计算和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即使免税机构也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

当外国母公司选择通过美国分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经营时,这些美国分公司可以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合并它们的盈亏。大体而言,如果一家美国公司拥有另一家美国公司至少80%的股权(以表决权和价值而言),这家公司就可以将另一家美国公司包括在同一个集团中合并申报纳税。但是,如果有一家不能被包括在集团中(合并申报纳税)的公司介入时,其母子公司的股权持有链将会中断。

美国税法和入境投资者

在美国税法的数千条规定中,有若干条规定对入境投资者具有特殊的影响。请务必咨询您的美国税务顾问,(可以使用此清单为出发点),以确保你已经就所有的领域可能会产生税务责任或其他税务风险进行了考虑。

如何构建企业在美国的长期经营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将来如何交税,因此这一选择对盈利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美国财政部条例通常允许各类商业实体选择公司、合伙企业或(在税收上的)忽视实体(其母公司将其忽略不计,因为其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形式。其中选择包括传递实体、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有限责任公司(LLC)。也包括经销商和制造商代表、合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在美国投资及开展业务,每个选择都有其各自的影响、复杂情况和标准。此外,各种所有权结构也同时带来融资、法律责任及成长灵活性等问题。因此,如果同时有好几个构架符合您经营发展的需要的话,可根据业需要决定选择一个典型的商业模式,包括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成立美国公司

在美国,根据企业注册地所在州的法律设立公司。虽然大多数州的公司法大同小异,但某些州的公司法比其它州更为灵活。通常的做法是:在实施自由的公司注册法律的州注册公司,之后在您想经营业务的其他任何州申请业务经营权证书,取得公司经营资格。一般而言,公司的注册证书一经在公司注册地所在州的州务卿办公室备案,公司就以法人实体的形式成立。

成立美国分公司

由外国母公司注册设立的美国分公司的业务活动不受特定的限制/制约,而只受一般限制性规定的约束,如出口管制规定和反垄断规定。境外投资者在美国所进行的收购可能需要申报。

在分公司的构架下,入境公司在美国注册为一家全资分公司,使之成为一个区别于母公司的独立法人实体。这种构架可以限制分支机构形式内在的风险。美国分公司的利润在美国纳税的最高税率为35%7。而且,在美国分公司向母公司汇出利润(以股息的形式)时须按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但美国的税收协定通常减少股息的预提所得税。

州税和地方税

外国投资者来美国投资设立公司通常抱有一个误解:在美国开展经营与在50个州开展经营是一回事。其实不然。世界其他各国都有各自的税法,与之非常相似,美国各州在其各自的税收管辖区域内都有各自特定的税收管理规定。州内某些城市和地区的情况也可能如此。

公司年度纳税申报表应于公司财务年度结束后第三个月的15日之前提交;而个人税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15日。公司可以申请并且有权获得六个月的延期申报。一般而言,公司的全部纳税义务须在收入年度内通过季度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缴纳。公司应于财务年度的第4、第6、第9和第12个月的15日前缴纳这些预估的纳税额。

雇主上报和代扣缴税款

不论是美国雇主还是外国雇主,都负有从外籍居民雇员和外籍非居民雇员的工资中代扣并代缴美国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的义务。雇主还有义务上报其在美国境内工作的雇员的薪酬收入。当外国雇主没有美国雇主识别号码时,通常由外国雇主在美国的关联公司履行上报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关于美国公司税法的专业介绍及针对性顾问建议,请咨询美国国际商会税务专家。

关于美国国际商会

美国国际商会(AICC)是指America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的全球组织,也可指其一家或以上的成员机构、分会,各成员机构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America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是美国一家非盈利经贸投资促进组织,仅为其会员客户提供服务。America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也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商标,其品牌需经过授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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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注册美国商标

 

关于美国商标

美国的第一部专利法虽然沿用了英国1624年《垄断法规》,但美国《商标法》却完全是在自己的判例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于1870年颁布第一部联邦《商标法》。从1905年开始,美国把注册商标与虽未注册但其使用超出了一州地域的商标,都纳入了联邦《商标法》调节的范围。美国现行商标法是1948年颁布的《兰哈姆法》,载于《美国法典》第15编.这部法律1982年10月作最后一次修订。

一、美国商标制度的一般特征

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有州级注册机关。在美国,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不仅反映在国与国之间,而且还反映在州与州之间。但各州商标局均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外国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活动的范围仅以一个州为限,要想获得商标注册也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

美国商标法中包含制裁不公平竞争活动的规定。如《兰哈姆法》规定,任何人伪称商品产区或说明,不论用文字或符号标示,不论是粘附于商品、商品容器上或用作服务标志,以从事商业经营者:以及明知商品产区或说明属于虚假,仍然从事承运、商业经营或转手他人承运或经营者,均应对下列民事诉讼承担责任;由在被冒称为原产地的地区从事商业经营的大提起的诉讼,或由那些认为此种虚假说明或描述会损害其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簿分为“主簿”与“副簿”两部分,这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商标法规定有5种标记不准注册:

(1)不道德的或违反“公共秩序”的标记,

(2)与国际公约及美国法律所禁用的一些国旗、国徽、国际组织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记;

(3)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在世人姓名或肖像的标记:

(4)可能在市场上引起混淆的标记:

(5)说明性的标记或该说明与商品内容不符的标记,包括地名与产地不同的地名标记、美国常用的姓。

前四种标记是须绝对排斥在注册簿之外的:对第五种标记,如果经审查认为它具有将一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相区别的功能,则可以批准在“副簿”注册。在副簿注册的商标,如果经一定时期使用证明它完全具备注册商标条件,则有可能上升到主簿中去。因此,“副簿”相当于“准注册簿”。

美国商标权管理

美国商标法规定,获得注册的商标必须在商标图案上加“注册商标”字样或?标记。商标所有人对于商标局不批准注册的决定不服,或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所有权有争议,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向联邦区法院起诉或向“巡回上诉法院”起诉,也可以按《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定及申诉委员会”申诉,而后向“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在权利冲突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选择了按民事诉讼法起诉的程序,另一方就不得再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程序起诉或应诉了,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是优先的。

《兰哈姆法》规定,服务标志、集体标志和证明商标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地位与商品商标相同。美国是第一个在成文法中把服务标志与商品商标等同对待的国家。美国商标法对商标有使用要求,即不使用则失去商标权。“使用”的含义不限于在经销的产品上使用,它包括在与商品有关的标签上、与商品有关的展览、陈列或广告中使用。要求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案中写明“首次使用”日期,以及“首次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日期。已注册的商标要维持注册有效,也必须使用。商标注册人每隔5年要向专利商标局提交—份“使用誓词”,保证自己—直在使用该商标(这并不是说注册入要保证一天都不间断地使用它)。除了注册后的第一个5年之外.在以后任何一个5年中,只要未曾连续两年不在贸易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就视为符合“使用要求”。

《兰哈姆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且在按该法的民事起诉中侵权事实成立,原告有权向被告要求下列赔偿:

(1)被告人从侵权中获得的利润,

(2)原告所受一切损失:

(3)诉讼费用。

法院应对索赔的利润和损失进行估算或按其指示进行估算。估算利润时要求原告对被告的销售提供证明,估算损失时,要求被告对各项成本或折扣提供证明。对估算的损失,法院可根据案情,做出高于实际损失的裁决,但不得超过3倍。当法院发觉根据利润的数字不足或超出实际数字,可根据案情,对不足或超出部分做出适当裁定。凡依据《兰哈姆法》提出的侵权诉讼,不论涉及的金额高低,均不能由州法院受理,而要由联邦法院受理。在权利冲突的诉讼中,已在联邦商标局“主簿”中注册的商标的地位优于未在该簿注册的商标,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均判定在“主簿”的注册人为商标权的当然所有人。

美国商标法承认具有次要意义的商标有效。“次要意义”指的是一个地名或说明性的词汇,在某企业生产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一段时间后,所产生的除其原始意义之外的新含义。用户看到这种产生了次要意义的词,就会自然把它和某商品联系起来,于是它作为商标就具有了识别性。原获准在“副簿”注册的标记,如果产生了“次要意义”,则能够上升到“主簿”中。这是“地名及说明性词汇不能注册”原则的一个例外。

在“主簿”注册的商标,即使仅仅在一州或数州地域内使用,也享有在全国地域内的专有权。如果注册人同时又是第一个在贸易活动使用商标的人,他就有权在全国范围排斥其他任何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如果在注册人之外还另有在贸易活动中先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人即第一个使用人,注册人就有权把第一个使用人的使用范围限制在其原使用地域而不准扩大,同时有权排斥其他人使用。在“主簿”注册之后,商标在5年内从未间断使用,也未受到争议或争议不能成立,则商标权被视为永久确立,该商标成为“无争议商标”。在“主簿”上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制止其他人的带有相同或相似标记的商品进口。

如果商标在任何注册簿(不论主、副)中注册后,商标权人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该商标,就视为初步放弃商标权;由于注册人经营中的疏忽或错误而使商标失去作为原产地标志的作用,也视为商标放弃。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续展期也是20年,可以无限续展。

商标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转让必须连同企业本身或企业信誉,而不能单独转让。同时,美国的判例法还规定,如果企业倒闭或结业,其经营信誉即不复存在,企业的有形财产可以转移给第三方,但商标权不能转让,即使转让了也视为无效。凡在联邦注册的商标,转让时都必须在联邦专利商标局登记,否则转让无效。

美国《国内税法》把商标转让及许可证收入的所得税作为“长期资本利得税”对待,但如果许可人有权通过控制被许可人的产品质量而控制后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则许可证或特许证的使用费的税收就不能作为资本利得税对待。

美国涉外商标权管理

《兰哈姆法》规定,美国所参加的有商标保护内容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国民,或与美国订有双边商标注册协议的国家的国民,如果在其本国已经申请了商标注册,则在半年之内享有在美国就同一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外国人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可以其在本国申请或获得注册的证件副本为依据,也可以其在美国已经在贸易活动中使用该商标的事实为依据。如果商标在其本国已获得商标注册,则同一商标在美国的注册申请一般不会被拒绝:如果尚未在本国注册,但在该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中已经使用了该商标,那也符合美国“靠使用获专有权”的原则,可能被批准注册。

美国参加了《巴黎公约》,是其成员国,可以为其他成员国国民提供国民待遇保护,但它至今尚未参加任何保护商标权的专门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在商标注册所使用的商品及服务项目的分类上,美国采用《尼斯协定》中的国际分类。

AICC向用户提供集成化的美国商标保护服务. 这些服务都以保护用户的商标利益为其宗旨,这种保护从处理商标注册申请即开始并跟踪其全过程,当完成商标注册后,还要进行保护以阻止第三方注册与用户相近似的商标的企图。这包括了完善的监控服务和经验丰富的律师,所有律师均擅长通过商标局及司法机构履行保卫服务。

与注册有关的保护

复审

美国专利局和商标局可能会基于某些原因而决定用户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获得注册,这些原因包括与其它商标的近似,商标名称太普通,或在国外已有相同的驰名商标等等.复审包括向商标局出具一份法律文件,尝试使其改变决定并处理商标注册申请。

对第三方异议的保护

当商标局批准可以受理注册申请,会将此情况出版在官方公告上,使有兴趣的第三方可以提交对注册申请的异议或意见。如果他们有任何异议,可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异议保护包括提交一份关于注册申请的异议答辩书,以保证用户可被授予商标。
与第三方注册有关的保护

对某商标注册申请的第三方异议

AICC将监控由第三方提交和出版的可能对客户不利的商标注册申请(客户已注册或正在注册同样的商标)。对商标注册申请的第三方异议包括向商标局提交一份异议理由书,以阐明第三方商标申请不应获准注册的理由。

申诉

美国商标局对以上所述的裁定均可提出申诉,并可被认为自己受到法规影响的团体所利用。AICC可以提供此项服务,无论是作为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
申请注册美国商标的法律服务:

美国国际商会(AICC)律师团可提供任何使用户申请美国商标和保护其美国商标的法律服务,申请手续均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律师提供。 请您联系我们以获得关于这些服务的详细说明。

有关美国注册商标及相关服务,请联系美国国际商会

美国洛杉矶:
355 S. Grand Ave., Suite 2450
Los Angeles, CA 9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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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赴美医疗卫生考察

赴美医疗卫生考察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HS),又译美国健康及人类服务部或美国卫生部,是维护美国公民健康,提供公共服务的联邦政府行政部门,其中一项主要工作就是为没有能力治疗的人群提供医保服务。该部门于1979年10月17日由美国卡特总统签署的教育部组织法案(PL 96-88)成立。该法案将原美国卫生教育和福利部(HEW)划分为包括G.I. Bill、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卫生及公共服务部和单独的教育部。这两个部门均于1980年5月4日开始运作。

美国卫生及公众服务部是美国联邦政府最大的卫生保障机构,是美国医疗系统的官方最高管理机构。每年享受政府财政预算超过10亿美金,每四个美国人当中就有一个加入医疗保险、医疗补助计划。该部与美国各个州县和城市的各级政府部门一直保持着广泛而又密切的合作关系。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在全美拥有11个分支执行机构、8个代理处和三个公众服务部门。原为1939年7月1日成立的“联邦安全局”,1953年4月11日改组为“卫生、教育和福利部”。

基本职能:保护国民身体健康,提供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使命:提供有效的医疗卫生和公众服务,推动在科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和社会服务领域持续取得重大进展,增进美国人民的健康和福祉。
职责: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负责300多个公共卫生、社会科学研究、疾病监测和预防以及食品和药物安全项目。
历史:1953年于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内成立,当时称为卫生、教育和福利部,1979年重组为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国际事务: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卫生保健机构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及国家卫生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等机构与国内、国际合作伙伴共同努力抗击各种疾病。该部的全球卫生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Global Health Affairs)代表美国处理国际卫生和难民健康问题,并向部长和总统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机构有局长办公室 (OS)、儿童及家庭管理局(ACF)、老龄化管理局(AOA)、保健研究与质量局(AHRQ)、毒物及疾病注册局(ATSDR)、疾病控制及预防中心 (CDC)、医疗及医疗服务中心(CMS)(前健康金融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卫生资源与服务管理局(HRSA)、印第安人卫生服务 (IHS)、国家卫生研究院 (NIH)、计划支持中心 (PSC)、药品滥用及精神健康服务管理局 (SAMHSA)。

美国医疗系统是由许多合法执照私人提供的医疗服务业,美国的医疗设施和医疗保险大部分都由私营部门经营,美国政府会提供较为辅助性质的公共医疗保险、医疗辅助计划、小童医疗保险计划和退伍军人健康管理。美国是全球医学研究及推出新型医术和医疗产品的龙头大国,依靠美国高昂的医疗开支有效推动这些研发的进行,拥有最好的医疗设备、最领先的医药科技和最好的医生。美国长期市场机制发展,严格的行业协会制度与竞争激烈,规范的医学职业教育,维持了美国医生的一流业务水平。

美国的卫生保健服务发展较早,也是其社会服务发展相对成熟的领域之一,在法律法规与行业条例、人员培养与资格认定、政府与社会支持等方面均发展得相对完善与成熟。美国专门从事卫生保健服务教育的主要机构是社会工作教育委员会,具有相对完善的教育标准和课程设置,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士教育计划为468个,社会工作专业硕士教育计划为196个。

卫生保健服务领域与其他领域不一样的地方是其高度的专业性,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具备社会服务专业知识的同时具有相关卫生保健知识,并且具有危机干预的能力,在美国卫生保健服务领域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仅包括医生护士,还包括其他职业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以社会福利、心理社会、生态系统、危机介入以及社会支持网络等理论基础,将社会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运用到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与疾病相关的社会、经济、家庭、职业和心理等问题,以提高医疗效果,并配合医务人员进行疾病防治和伤残康复等服务。

美国卫生保健服务领域相当广泛,包括医疗机构、长期护理机构、社区卫生保健、家庭卫生保健与地方卫生部门与其他卫生保健机构等。其中医院一直是卫生保健服务系统的中心,主要提供诊断、治疗以及住院服务;随着近年来医学模式的变化,在美国将住院与医疗相结合的健康维护组织及提供长期保健服务的护理院等非住院医疗服务机构变得越来越重要,并且在不同的服务领域,其职责定位非常明确。

美国卫生保健服务的发展离不开政府与社会的支持。在政策支持方面,联邦与地方政府、某些行业协会对卫生保健服务人员配置的规定大大促进了其在相关领域的发展;在资金投入方面,政府并不是发展卫生保健服务唯一的资金来源,各种社会组织,如慈善机构等的捐赠,也是其蓬勃发展的原因之一。美国医疗卫生保健组织既有政府公营、社区经营,也有私营社会服务,其共同特征是按照服务对象的需要为其提供福利服务,以谋求社会公平与平等。政府与社会的支持在不同服务机构内,其表现也有所不同。美国医院联合会要求每个医院都要设立一个社会服务部门作为认定条件,而卫生保健服务人员则隶属于该部门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服务。美国医院已成为社会行政机构与民间家庭服务机构之后的社会服务工作第三大实施机构。

考察目的

考察美国医疗行业在公共医疗、政策研究、培训、研发和技术上的先进经验,以实现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探讨在技术交流、人员培训、投资等领域的合作,提升医疗卫生整体环境,寻求和把握市场机遇。

了解美国医疗卫生系统概况、美国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理人员等)、医疗服务机构(医院、医生诊所),以及美国的医疗保险组织。 适应人群政府卫生管理人员、医院院长、医生、医药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医学院校管理人员和教师。

考察单位

美国国际商会(AICC)医疗卫生委员会与美国最著名的医院及医学中心保持着紧密的合作交流关系,可安排考察医院包括加州大学洛杉矶医学中心、哈佛大学麻省总医院、梅奥诊所、休斯顿安德森癌症中心、洛杉矶圣盖博谷医疗中心、美国癌症协会、美国医疗科学及服务协会、美国医疗旅行协会、各州市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医疗卫生单位。

考察形式

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高管及专业人员安排定制对应的实地参访、科室参观、座谈交流、讲师授课、推介说明会。

出访手续

出访单位确定出访计划和人员名单后,商会负责协调签发赴美考察访问邀请函,办理赴美商务签证。
美国国际商会:
地址:
355 S. Grand Ave., Suite 2450
Los Angeles, CA 90071
U.S.A
电话:213-255-2066
传真:213-255-2077
电邮: usa@aiccus.org

美国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L1签证



美国 L-1 签证

美国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证又称之L-1签证。L-1跨国公司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属于、专业性很强的签证申请,涉及很深的财务报表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隶属于美国国际商会的专业商务服务顾问、美国注册会计师、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成立美国分公司及办理 L-1签证最专业的服务。

美国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L-1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在美国以外拥有企业,或是此企业的雇员。
二、申请者必须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并且是此分公司的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L-1适用于为在美国有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分部,或关联公司的企业工作的外国人。他们由跨国公司内部调派到其美国公司暂时工作, 担任:经理或总裁(L-1A签证)

需要专门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总工程师、市场总监或总会计师等(L-1B签证)

跨国公司经理L-1可以在美国公司运营一年后直接提出移民申请,其申请属于一类优先,不需要事先耗费大量时间从美国劳工部获得劳工证,也不必象投资移民那样投资五十万或一百万美金。L-1拿到的绿卡即是永久绿卡,不必象投资移民那样先拿两年临时条件绿卡,快满两年时还得申请取消条件。

目前美国对L-1签证没有年度配额限制。

美国移民局要求L-1申请者在过去的三年当中,该雇员有在此国外跨国总公司从事过一年以上的相关工作。

移民局对L-1 人员的薪金没有具体规定。

L-1期限:

美国新公司:成立一年内的美国公司。美国移民局一般对美国新公司的L-1先批准一年至三年,之后可以作延期。每次延期一般为两年或三年。

美国老公司:成立超过一年的美国公司。美国移民局一般对美国老公司的L-1批准两年或三年,之后可以作延期。

L-1 A总共不超过七年。L-1B总共不超过五年。

L-1家属的L-2签证:

L-1人员的家属(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获得L-2的身份,跟随来美国。办理相关手续后,L-2可以在美国公立学校就读并可享受本地学费。2002年新的法律允许L-1的配偶L-2 在美国合法工作。 如果您的亲属需要L-2签证申请的帮助,请与美国国际商会AICC联系。

L-1主要申请文件:

AICC帮您完成在美国注册成立跨国公司美国分公司以后,即可开始办理申请L-1签证,来美工作,管理此分公司的运营。 商会将为申请人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人按此准备有关文件即可。

新成立的跨国公司的美国分公司L-1申请者所需提供的部分申请材料有:

公司注册文件,股权证(需证明控股权)及联邦税号
场地证明, 如办公室租约;
办公室的彩色照片;
购买办公设备用品的收据。

非新成立的跨国公司美国分公司 L-1 申请者所需提供的部分申请材料有:

公司注册文件,股权证(需证明控股权)及联邦税号;
场地证明, 如办公室租约;
办公室的彩色照片;
购买办公设备用品的收据;
销售单据、海关单证、银行对账单、年度报表、广告宣传单等;
其他相关的材料文件。

海外总公司材料:

公司注册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税务条形码证);
工资单;
销售单据;
银行对账单、税单;
年度报表;
广告材料,包括电视广播广告、平面广告、展会照片等;
产品宣传画册。

个人材料:

护照 、学历文凭(非必需)、工作经历等及公证。

有关规费:

2005年3月8日起生效的布什总统签署的综合开支法案,有关 L1签证内容包括:

反伪调查费, 2005年3月8日起,首次申请L1 者都必须交纳500元的反伪调查费,申请人眷属不需纳交,申请延期或更换雇主也不需再交。

L-1集体申请来美的经理及专才,在来美前于担保公司的服务时间,从6个月增加到12个月。个别申请的 L-1员工则仍可服务6个月即可。

持 L-1B签证以特别技能来美的人员,在美工作不得属于本公司以外其它公司,也不得派往其它公司担任与特别技能无关的工作。

成立美国公司及办理 L-1 签证程序:

成立一家海外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须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必须跟据市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则进行注册登记。现时,美国的各行各业都有其独立的行业法,而每个行业的经营者都须遵循其行业的法规处理业务。

请与美国国际商会联系,注册您自己拥有的美国公司。专业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成立各类美国分公司的专业服务。

注册成立美国分公司仅仅需要30天 。即使您不在美国,低廉的运作维持费用,也同样可以使您的美国公司一直运营。

美国分公司成立以后,其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级雇员就可以立即办理申请L-1签证赴美工作,申请办理时间约20-60天。美国国际商会为您提供成立美国公司及办理 L-1 签证的最专业服务。
咨询美国L1签证问题,请联络美国国际商会

美国洛杉矶:
355 S. Grand Ave., Unit 2450
Los Angeles, CA 90071
电话: 213-255-2066
电邮: usa@aiccus.org

中国北京代表处(新址):
北京市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写字楼三座24层
电话: 010-8587-2275
电邮: beijing@aiccus.org

 

微软将为Windows 10 发布Skyp通用APP

CNBEAT网站消息,微软去年让针对Windows 8触摸友好的Skype应用程序寿终正寝,并且决定为Windows 10推出的一个单独的消息和视频通话应用程序。现在微软根据反馈意见取消了这个决定。现在这家软件巨头正计划在未来几周内发布一个通用的Skype Windows 10应用程序。微软计划为运行Windows 10的台式机和移动设备提供一个单一应用体验,具有相同的简化外观和体验。最初的版本将支持视频通话,短信,大部分Skype基础功能。未来版本将增加多人视频通话,屏幕共享和视频短信功能。微软计划推出的通用Skype Windows 10应用程序,意味着目前Windows 10目前拥有三种不同的Skype应用程序。随着时间的推移,微软将简化所有Skype版本的Windows 10体验,成为一个单一的通用Skype Windows 10体验。

微软计划分阶段推出通用Skype Windows 10应用程序,沿途收集反馈,以确保应用程序的功能齐全。微软正计划在未来几周内,向Windows内测者提供通用Skype Windows 10应用程序,在今年晚些时候推出通用Skype Windows 10应用程序正式版。

美国电动车特拉斯过去30天暴涨400%

消息来源澎湃新闻

美国高级电动车特斯拉又要每台逆势涨价5万-7万元。传统豪华车们忙着在中国促销的时候,美国高级电动车特斯拉(Tesla)又要逆势涨价。

3月26日,特斯拉中国区总经理朱晓彤在特斯拉上海港汇体验中心开业庆典上告诉澎湃新闻,3月底4月初,特斯拉在中国的售价将第二次上涨,每台涨价幅度约为5万-7万元。

而涨价的原因与去年9月首次涨价相同:还是受到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影响。

目前,最便宜的Model S含税价格约为67.3万元。在去年9月涨价之前,最便宜的Model S约为64.8万元。

中国销量大涨是特斯拉敢于接连涨价的底气。由于中国车市需求下滑,豪华车今年三月遭遇“倒春寒”的消息不断传来,但特斯拉的情况却正好相反。

“今年一季度特斯拉的中国交付量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朱晓彤说,过去三十天,中国销量同比上涨400%。而3月的最后三天,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个体验中心都有数百辆车等待集中交付。

“去年中国车市的两大增长亮点是新能源汽车和SUV。”朱晓彤分析,特斯拉刚好全都具备,所以今年销量大涨并不意外。

由于今年最新的SUV车型Model X将于5月底6月初开始交付中国车主,朱晓彤给自己确定的销量目标也不断调高到超过一万辆。他笑称,“美国的车主夫妇经常为谁开Model X而打架”。目前,中国Model X已经完成支付的订单量也已达到数千台。

销量上涨的特斯拉忙着在各个城市的中心区域开设体验店,以及完善充电网络。在上海,特斯拉的体验店已经开到了新天地和港汇广场。朱晓彤表示,目前特斯拉的充电网络已经从深圳贯通到哈尔滨。“去年开始中国已经成为特斯拉除美国以外的全球第二大市场,圣诞节期间的销量几乎相当于整个欧洲。”

3月31日,特斯拉的最便宜的车型,售价约23万元人民币的Model 3 将开始接受预订。朱晓彤透露,中国市场将同步开始接受预订,消费者3月31日起可以去特斯拉中国16家门店,4月1日起就可在网上预订,订金为8000元人民币。

至于Model 3 的中国售价,目前还无法确定,因为这一车型最早也要2017年底才能上市销售。“说不定到时候特斯拉就国产了呢?”朱晓彤称。

特斯拉创始人、CEO埃隆·马斯克(Elon Musk)2015年明确表示,特斯拉在中国三年内实现国产。

近期有消息称,特斯拉工厂已经选址苏州,但朱晓彤表示工厂选址还在继续考察,尚未确定,此外,工厂的合资对象也还没决定。

申请美国非营利性机构的免税资格

申请美国非营利性机构的免税资格

美国法律规定在非营利性机构成立后,可以有允许15个月的时间向联邦政府申请免税资格,一般再宽限12个月,也就是说只要在机构成立的27个月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其免税生效日期可以追溯到非营利性机构成立之时。申请非营利性机构通常需要三到六个月的时间,期间有很多材料要准备,送到IRS去的申请免税资格的文件必须由理事会通过,这些材料需要得到熟悉非营利性机构的律师来帮助起草以符合法律要求。

申请非营利性机构的前期准备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召开理事会,这个会议将会是成立非营利性机构的里程碑。在这个会议上,理事会需要通过以下事项:

(1) 讨论通过非营利性机构章程和章程细则;
(2) 通过决议成立非营利性机构;
(3) 选举执行官;
(4) 通过定期开会的时间安排;
(5) 成立相关的委员会,如行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项目委员会等;
(6) 委任理事会成员进入委员会等等。

非营利性机构的理事会在讨论章程和章程细则时,要考虑非营利性机构的目的,机构地点,理事会成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定期开会次数,出席理事会的法定人数,执行官的职责,任期,权力,关于修改细则的规定,及解散程序等等。非营利性机构的理事会主要负责以下一些活动:

策划决定非营利性机构的使命和目的;
聘请指派执行官来执行理事会的管理职责;
评估项目来监控机构正常运作,达到其预期目标;
参与各种募捐活动;
制定年度预算和内部操作规范确保募集的资金有效地用于有关项目;
加强非营利性机构的公众形象等。

申请美国非营利性机构的基本程序

在美国成立非营利性机构的主要过程和基本程序如下,但是整个过程不是那么简单,其中有很多法律要求需要遵守,很多细节首先需要与具有丰富经验的美国国际商会(AICC)的商业顾问咨询商讨后,商会律师团里专注非营利机构的商业律师再提供法律表格,还要通过商会的注册会计师仔细商讨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交免税申请构架。

1. 与美国国际商会的商业顾问讨论有关问题和细节;
2. 起草制定非营利性机构的的组织文件;
3. 召开理事会通过章程等组织文件和有关决议;
5. 申请注册成立非营利性机构;
6. 定购有关公司证书和公司图章;
7. 申请非营利性机构的联邦报税号码;
8. 制定未来几年的非营利性机构的发展计划(包括在美募集金额,募集对象,及捐款用途等;
9. 讨论研究确定申请方案;
10. 在联邦国税局申请非营利性机构免税资格;
11. 在州政府申请非营利性机构免税资格。

美国各州政府对非营利性机构的要求

美国各州政府对一些非营利性机构也实施管理职能。主要是针对两类机构,一是在驻扎在其州内的组织,比如非营利性机构在那个州有办公室或不动产;二是在其州内从事募集活动。州政府一般要求非营利性机构登记(Register),所谓登记就是要向州政府进行机构运行报告。

主要有两个方面:

(1)向州政府提供非营利性机构有关财政和内部组织管理的最基本的情况和数据;
(2)向州政府递交年度财务报告,重点在于提供募集资金的活动情况。

以马里兰州为例,非营利性机构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马里兰州政府申报年检,还需机构总裁和理事会主席等签字。但是,以下几类机构没有年度注册的义务:

(1)是宗教组织或相关学校且没有雇员职业募集人员;
(2)只是从会员中募集资金的组织;
(3)每年从公众募集资金不超过$25,000机构,但这些组织需向马里兰州政府递交“免税机构募捐活动通告”。

非营利性机构成立后在联邦政府报税的义务

非营利性机构成立后,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还必须严格遵守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来合法运行非营利性机构,使其保持合法永久性免税资格,避免任何由于不遵守法律而受到政府部门给予的惩罚,甚至吊销免税资格。

非营利性机构必须记录其财务情况,制作财务报表,保留能证明其收入和开支的所有材料。这类机构的收入和捐款来源也需要有详细记录来表明这些资助是从哪里来的。

大多数的501(c)(3)公益免税机构必须向国税局递交年度免税机构税表990来汇报机构的收入、费用支出和活动。那些年总收入在$100,000以下以及总资产在$250,000的501(c)(3)公益慈善机构则可填990报表的简易版。至于私有基金会包括私有管理基金会则需递交990-PF表。但不管你的非营利性机构递交的是990表, 还是990-EZ表或990-PF表, 如果501(c)(3)机构从事不相关业务的收入达到$1,000以上,就必须申报990-T表。

根据联邦税法规定,以下501(c)(3)机构可不申报990表或990-EZ表:

教会以及一些和教会相关联的组织;
一些和政府部门有关联的组织;
一些报税已有主机构负责的隶属机构。

原来总收入$25,000以下的非营利性机构是不用做年度申报的,但是2006年8月颁发的Pension Protection Act of 2006取消了小型规模的非营利性机构的这项优惠。现在的法律规范要求这些小非营利性机构必须向国税局电子申报信息表。

外国非营利性机构在美国成立非营利机构

外国非营利性机构可以和美国组织一样,在美国申请成立非营利性机构,并按要求申请其免税资格,但是仅取得有公司的免税地位还是不够的。纯粹以外国非营利性机构的形式在美申请免税资格,美国捐赠人对其捐赠是不能抵税的。所以必须在美成立以慈善、教育、宗教、科学、文学等事业为目的的美国非营利性机构,才能以美国国内的非营利组织的身份去申请免税资格。

外国非营利性机构可以公益慈善机构或者私有管理基金会的结构去申请免税资格,目的是为了能让美国捐款人可以得到最大幅度的抵税优惠。比如,可以公益慈善机构中的第三类提出申请。但美国国税局对此有一个要求,就是这个外国组织也必须是公益慈善机构。大多数的外国非营利性机构都没有被美国国税局承认为501(c)(3)机构。因此国税局要求在美成立的基金会必须严格控制和掌握其所募集捐款在国外的具体用途。

若以私有管理基金会的形式申请,那美国基金会就必须主动地从事慈善、宗教、教育和科学等事业,直接地管理和控制捐赠事项及使用捐赠方式和用途,而不能通过外国基金会来间接被动地从事慈善事务。

美国国税局规定,如果外国基金会只是为在美国募集需要而成立一个基金会,把工作开支从募集的资金中扣除,其余部分全部转给外国基金会,美国基金会只是起一个中间传输渠道的作用的话,美国的捐款人是不能享受抵税待遇的。美国基金会必须对捐赠的资金有完全控制权,并有权力可以使用所募集资金,并确保捐款由美国基金会支配用途的。

企业会员或个人会员有关在美国成立非营利机构以及申请免税资格的详细信息,请联系我们预约面谈或通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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