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EB5签证



关于美国投资移民

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编号EB-5。投资移民以提供外籍投资者美国的居留权和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经商机会,交换投资者的“投资及实际经营投资”。

2012年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3年延长EB-5区域中心项目的法案,EB-5法案延期3年正式生效。奥巴马总统所签署S.3245法案,到期日期延长至2015年9月30号。在签署的S.3245法案包括:EB-5区域中心项目,E-验证项目,非牧师宗教工作者和康拉德 J-1签证豁免计划。

据美国投资移民专家介绍,之前的美国EB-5法案有效期为3年,是奥巴马总统2009年签字批准的,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今年8月2日,美国参议院一致通过S.324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方案延期3年的法案。9月13日,美国众议院休会刚结束,即高票通过了这项议案。 9月28日,奥巴马总统在S.3245法案上签字,法案正式生效,EB-5延期3年终于尘埃落定。

在美国总统大选的背景下,EB-5法案能得到共和、民主两党的一致肯定,在参众两院高票通过,足见EB-5法案对于美国政府的分量之重。在目前美国就业形势仍不乐观的情况下,EB-5区域中心试点方案凭借不增加任何国家支出,就能创造可观的就业数字和吸引外国投资,无疑会得到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美国政府将会积极欢迎EB-5投资移民申请者,而对于EB-5投资人来说毫无疑问是利好消息。美国EB-5区域中心投资移民法案延期3年正式批准,已开始受理新的投资移民申请手续。

美国投资政策对投资人的年龄、商业背景、经历或语言能力均无设限,可说是全世界最具弹性的移民方案。传统的美国投资移民应该是100万美金,从1993年美国移民局推出了经济特区之后,在经济特区这个特定的区域里面移民申请人的100万美金投资额可以减少到50万美金,这样使投资额大大降低。对于一些投资者来说,从投资金额降到50万美元,就业机会降低到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就符合条件,具有了更多的优惠和吸引力,同时美国移民局还不断完善移民法案,推动竞争人才和竞争投资资金。

美国律师团队建议投资移民人士,需理解投资移民的含义,不论哪一种投资方案都会有风险,一定好事先认真评估投资项目,选择美国移民顾问为您把关,慎重选择投资移民项目,把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并须警惕那些声称能保证投资回报、返还资金的移民项目。

投资移民申请条件

1. 投资数额是100万美元或者郊区、高失业率区50万元,并至少创造10个全职工作的机会。

EB-5项目每年给予1万个具有永久居留权的移民名额,其中至少3千个投资名额保留给在郊区或高失业率区的投资者。所谓“郊区”,指大都会或人口总数达两万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谓高失业率区,指失业率高于全国比率1.5倍的地方。新移民法施行细则并规定,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2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

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创造就业机会。投资的新商务性企业必须雇用全职员工至少10名,员工指提供劳务而换取薪水的人,承揽人不包括在内。所谓全职,指一星期工作35小时以上。若同一职位由两人共同负责,而达上列时数标准,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国公民、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 新移民法中关于雇用10名全职员工有项很宽的实施细则,即投资签证申请人不必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企业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当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

2. 投资指提供资本。

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它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它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都可视为资本。

3. 投资资金是合法收入。

施行细则规定,申请人应以外国经商纪录、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及其它文件,证明所投资金的获得,均属合法,但不必证明该项资金来自国外。投资者不一定必须有任何经营的经验,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条件就是“有足够的资金”。资金的来源要合法,可以从薪资、花红、继承、投资收益、出售资产或者是“贷款”中提取。贷款最好经过设计,否则不一定通得过移民局的审查。

4.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新的商业性企业。|

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新的商业性公司可由一个人投资,也可两个人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

所谓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A. 新企业投资,包括创新企业或重组旧企业。
B. 收买陷于困境的困难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所谓“困难企业”指企业在被注资之前的12到14个月,损失了资产价值的1/5。
C. 投资或注资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以上。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

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创造就业机会。新的商务性企业必须雇用全职员工至少10名,员工指提供劳务而换取薪水的人,承揽人不包括在内。所谓全部,指一星期工作35小时以上。若同一职位由两人共同负责,而达上列时数标准,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国公民、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

美国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施行细则,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员工,但并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

5. 投资限制是两年。

即移民投资申请被批准后,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

美国的投资移民与加拿大投资移民不同之处,在于不能一投资就完全不管,所以投资移民是投资及实际的经营及投资,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新商业性企业的经营和雇用条件,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保证2年后仍能保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否则仍无法永久居留美国。

投资移民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填具I-526表格,连同申请的必要文件,包括申请书、个人的财务资料、商业计划书、投资地区说明及其它的辅助证明,向投资企业的主要工农业地所属的移民局提出申请。

申请案若被批准,则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将先取得附加条件的合法居留身份。取得该身份满两年前的90天之内,应进一步填写I-826表格,检验各项证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如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符合条件,投资人及家属可正式成为合法永久居民。投资移民要求所投资的事业,至少必须存在两年,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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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美国律师仅负责移居美国的移民法律问题,美国移民顾问则可要参与商业投资项目评估、可行性分析、移民流程、监督发展商项目及聘请律师等全部流程,对于办理投资移民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情况,筛选及评估经过授权取得的优秀投资项目和开发设计的投资案十分重要,不仅仅满足投资需求,还可在争取在取得美国绿卡的同时,获取商业利润,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