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限定SEC处罚期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一起欺诈自发生时算起已超过5年,美国证交会(SEC)将不得处以罚款。

最高法院的一致裁决限定了SEC开展调查的时间范围,尤其是SEC打算实施处罚的话。不过,这不大可能影响该机构追回非法所得的能力。

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证券法教授詹姆斯•考克斯(James Cox)表示,该裁决可能影响美国政府对金融危机相关案件实施处罚的能力。一些律师表示,其影响还可能超出证券法之外,影响到消费品和环境安全领域。

考克斯表示:“这大概是(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任期内最高法在证券法规领域所做出的最重要裁决。”

此前美国最高法院面临的问题是:SEC能够寻求处罚的5年时限应从欺诈发生时算起,还是按照SEC所主张的,从SEC知晓该欺诈行为时算起?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在裁决书中写道:“(如果赞同SEC的主张,)被告有可能面临政府强制执行的时间将不限于犯法后的5年内,而会是更长的、长度不确定的一段时间。”

最高法的这项裁决涉及2008年的一起诉讼,即SEC指控Gabelli旗下一共同基金的两名前高管——马克•加贝利(Marc Gabelli)和布鲁斯•阿尔伯特(Bruce Alpert)涉嫌在1999-2002年期间实施“择时交易”(market timing)操作,即通过短线交易基金份额来影响基金价格。这两名高管否认犯有任何不法行为。

两人辩称,SEC不能实施处罚,因为5年期限法令已经期满。一家初级法院判他们胜诉,但被一家上诉法院驳回。然后二人上诉到最高法院。

SEC前主席哈维•皮特(Harvey Pitt)表示:“我认为最高法院的决定沉重打击了‘实时执法’。”SEC表示正在评估该裁决。

来源: 2013年2月28日《金融时报》 卡拉•斯坎内尔